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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工作,提出要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高度,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进程,进一步促进文化建设,加大惠民力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目前,《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初稿正在完善当中,计划于今年11月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浙江文化立法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性,强调“三个性”:一是突出导向性。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投入不足、力量薄弱、设施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需求侧指导供给侧。二是具有前瞻性。立法工作作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文化服务的多项功能,牢牢把握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律,以更高质量、更具前瞻性的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要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三是强调可操作性。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结合浙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体现浙江地方特色,解决现实问题。
3月23日,浙江省人大召开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研究了公共文化服务立法的时间进程,讨论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的组建方案,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责任分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来源: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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