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全国文化事业单位总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下同)91.34亿元,比1997年增加7.22亿元,增长8.6%。在总收入中,事业收入为23.85亿元,比上年增加2.28亿元,增长10.6%;事业收入占全部总收入的26.1% ,比上年增加0.5个百分点。经营收入5.1亿元,比上年减少1.1亿元,下降18.4%,经营收入占全部总收入的5.6%。
从分地区情况看,天津、山西、上海、安徽、江西、广西、海南、重庆、贵州、甘肃、新疆等11个省、区、市的事业收入为负增长,其中上海市的事业收入比上年减少最多,为6694万元;贵州省比上年下降幅度最大,达23.4%。其余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增加额最高的是黑龙江省,事业收入比上年增加了1.8亿元,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事业收入增长幅度超过10.6%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0个省、区、市。
其中黑龙江省增长近5倍,其次是吉林省,为46.2%。各地文化事业收入超过亿元的有: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6个省、市,上海市事业收入最多,为2.74亿元。全国只有安徽、江西、广东、云南、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自治区的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其余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收入为负增长。低于全国平均下降水平18.4%的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的经营收入比上年增加最多为335万元,增长227.7%,且经营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加大,弥补了开展业务活动的部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