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五周年非遗保护迈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17-03-2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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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信息来源: 2017-03-23
近期,文化部在全国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五年来的贯彻情况开展检查。结果显示,在各地的重视和推动下,非遗保护法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符合中国国情的非遗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公众非遗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全国非遗保护工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深入学习宣传非遗法,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法律条文的学习宣传,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培训班,对文化系统工作人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专题培训。各地还利用“文化遗产日”及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普及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公共文化机构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非遗保护意识。
各地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4个省(区、市)已出台省级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一些市、县出台本级地方性法规,如《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一些地区还出台了专项地方性法规,如《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条例》等。各省(区、市)政府还制定了非遗保护规章,形成了具有地方特点的非遗保护制度。
二、全面落实政府保护责任,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各地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要求,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设立非遗保护资金,2015年全国省级财政投入38719万元,市级财政投入30931万元,县级财政投入32122万元,北京、浙江、贵州等地资金投入力度大。除黑龙江外,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传习补助,金额0.1至2万元不等,其中北京、广东每人每年发放2万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进一步健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目前,22个省(区、市)已成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31个省(区、市)已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14家为独立事业单位。部分市、县也成立了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科)和保护中心。各地创新宣传方式,因地制宜组织形式多样、各有特色的展示活动,为非遗保护营造良好氛围。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突出非遗的实践性,传承人群研培成果展、传统工艺大赛、民歌大赛成为新亮点。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连续举办,成为重要品牌活动。浙江举办非遗电视春晚,天津举办京津冀非遗联展、“薪火相传”非遗师徒同台演出、“记忆天津——我们的非遗”舞台剧等活动。
三、持续提高保护水平,传承能力显著增强
各地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基本摸清了家底并取得系列成果,《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等陆续出版。一些地区摄制播出大型非遗纪录片,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非遗保护,取得很好效果,如北京摄制播出188集《守望》,重庆摄制播出《巴渝寻宝》,安徽与中央电视台合作拍摄《徽之韵》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体系日臻完善。目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986名、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3087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4928名。传承人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自身的社会地位得以提高,社会认可度得以增强,传承责任感得以提升。一些地区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如河北出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设立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答辩与有效期限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了退出机制。
各地以传承人群为核心,加强能力建设,实施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积极探索振兴传统工艺、传统戏曲,有效促进了非遗的活态传承。一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精湛技艺得以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如安徽已完成72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0余项濒危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采录工作,撰写约35万字脚本,形成数据资料10TB,整理发表田野调查笔记6万余字。一批非遗项目经过引导和扶持,紧密地融入现代生活,传承人群不断扩大,提高了传承活力。各地积极组织传承人群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2016年举办研修、研习、培训160期,近万人次参加培训。大家普遍反映,通过该计划,既学习到了新知识,开阔了眼界,又增强了对所持手艺和自身创造力的自信,提高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积极性。部分学员成为当地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领头人,出现了培训一人,带动一片的现象。
四、强化督促指导,推动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各地依法保护非遗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尚有7省(区、市)省级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没有出台。二是非遗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尽管各地财政投入有所增加,但与非遗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三是非遗保护队伍建设需要加强。各地非遗保护机构尚未健全,普遍面临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的困难,部分工作人员对非遗保护理念认识不深、专业知识缺乏、保护能力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文化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推动各地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机构建设,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坚实保障。二是切实加强能力建设,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非遗保护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继续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提高传承人群的传承、保护能力,推动非遗科学保护、可持续传承。三是加强传承实践,加大对各种形式的传习、交流、展示和非遗进校园活动的支持力度。四是组织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制订传统工艺振兴目录,落实具体扶持和振兴措施。五是进一步探索非遗其他门类的保护传承和振兴措施。六是健全非遗保护制度,建立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研培计划和各类非遗保护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逐步形成责任有落实、进度可把握、成效可检验、工作有监督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