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步骤 |
提交材料 |
责任主体 |
4月20日前 |
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对示范区创建城市进行验收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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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 |
4月20日前 |
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向创建办公室报送制度设计研究报告 |
1、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报告(电子版); 2、当地人口统计数据和文化场馆地址名录。 |
第一批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 |
5月10日前 |
召开示范区验收专家工作会议,完成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成果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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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5月15日前 |
参加第一批次验收的示范区创建城市提交验收申请 |
1.示范区创建城市自查报告(加盖公章、纸件及电子版); 2.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纸件及电子版); 3.示范区验收申请(加盖公章、纸件及电子版)。 |
省(区、市)文化厅(局) |
5月下旬至6月中旬 |
第三方在示范区创建城市独立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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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5月下旬至6月中旬 |
创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参加第一批次验收的创建示范区进行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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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6月下旬至7月初 |
创建办公室组织召开集中评审会,对参加第一批次验收的创建示范区进行集中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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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7月15日前 |
参加第二批次验收的示范区创建城市提交验收申请 |
1.示范区创建城市自查报告(加盖公章、纸件及电子版); 2.省(区、市)文化厅(局)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纸件及电子版); 3.示范区验收申请(加盖公章、纸件及电子版)。 |
第一批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 |
8月 |
第三方在申报参加第二批次验收的示范区创建城市独立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测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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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8月 |
创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参加第二批次验收的示范区创建城市进行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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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9月上旬 |
创建办公室对参加第二批次验收的创建示范区进行集中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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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9月中旬 |
对通过验收的第一批创建示范区名单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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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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