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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4 11:57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4-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过程管理,扎实推进示范区(项目)创建各项工作,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的基础上,制订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渤  钟华

朱春雷 

  话:01059881727  59881740  59881734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510房间(100873)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325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过程管理规定

 

为加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过程管理,扎实推进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现就创建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领导机制

    (一)成立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创建示范区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文化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各创建示范项目要建立由地市级城市文化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二)设立创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三)实行领导小组定期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各项工作,落实任务,解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一)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原则上由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文化局分管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省(市、区)文化、财政厅(局)及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创建办公室”)的工作衔接与信息沟通,协调落实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具体工作事宜。

    (二)国家创建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创建示范区联络员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创建示范项目联络员工作会议。

    三、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一)各创建示范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当地发改、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本地创建经费的落实,为创建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由各创建示范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引导、激励地方政府加大基层文化投入,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用于开展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保护优秀传统民间文化、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培训基层文化队伍、整合公共文化资源以及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新闻宣传、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支出。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不得充抵当地的创建资金。

    (三)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要制定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创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详细的项目预算和用途、预期效果等,创建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立经费使用档案。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创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记录经费使用情况,供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年度督查和验收环节检查。

 四、建立督导检查制度

    (一)加强对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督导检查。国家创建办公室委托省级文化、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报国家创建办公室备案。国家创建办公室对各省(市、区)督导检查工作进行巡视、指导和抽查。

    (二)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应建立工作自查机制,在领导小组组织下,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国家创建办公室,同时抄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文化、财政部门。

    (三)建立健全群众评价反馈机制。国家创建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创建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进行独立测评,测评结果纳入示范区验收指标体系。

 五、建立创建规划和制度设计监管机制

    (一)加强对创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要在自查环节,全面检查创建规划落实情况,写入自查报告。国家创建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创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指导和抽查。

    (二)加强对制度设计研究实施情况的监管。各创建示范区要加强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课题研讨会,并向国家创建办公室报送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创建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创建示范区制度设计研究工作进行巡视、指导和抽查。

六、建立信息报送及宣传评分制度

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由联络员负责,定期向国家创建办公室报送创建进展情况。各创建示范区每月(示范项目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动态,每季度(示范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深度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创建成果。

按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定期完成报送任务可获得基础分50分,没有完成定期报送任务的基础分为0分。根据报送信息采纳情况,按不同档次计分:

    (一)被《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内参》、《求是》等采纳并刊发,一次得分50分,在中央级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一次得分50分;

    (二)被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化手机报》等中央新闻媒体采用和刊发,一次得分40分;

(三)被《文化部简报》采用和刊发,一次得分30分;

(四)被省级媒体、文化部《公共文化》采用和刊发,一次得分20分;

(五)被创建示范区(项目)同级媒体、示范区(项目)人民政府网站采用和刊发,一次得分5分。

信息宣传得分情况将作为对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在验收总分值中占一定比重。

七、其它

    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和示范项目创建单位要积极参与文化部组织的重大文化惠民活动。国家创建办公室对各地参与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过程管理评分体系。

过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纳入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指标体系。对过程管理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创建示范区和示范项目,验收时将实行一票否决。

 

抄送: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城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