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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有修改,实施要求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1-04-28 16:47 来源: 编辑:市场管理司
信息来源: 2021-04-28

  为充分发挥行业标准的引领示范作用,培育一批等级(甲、乙、丙级)旅游民宿,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实施工作进行部署。

  根据《通知》,《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
  《通知》明确,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和复核,丙级旅游民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建的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和复核。
  申请评定甲级、乙级的民宿业者,须按属地原则向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初审、推荐后,报请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则由省级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参照甲级、乙级旅游民宿评定程序执行,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备案后发布。
  《通知》还明确了旅游民宿的复核和退出机制。旅游民宿取得等级满3年后,由相应的旅游民宿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等级。被取消等级的,3年后才能重新申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