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人事司
人事司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彰大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05 09:38 来源: 编辑:信息中心
信息来源: 2007-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定于2007年6月8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表彰和奖励“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特别奖”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

2007年6月7日报到,8日上午开会,8日下午离会。

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

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代表、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代表及工作人员住宿北京国谊宾馆(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代表、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代表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特别奖”获得者及工作人员住宿北京京东宾馆(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海运仓1号)。

三、出席人员范围

1.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本人;

2.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代表各1人;

3.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本人;

4.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各1人;

5.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派1人);

6.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代表各1人;

7.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派1人);

8.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特别奖”获得者(包括陕西宝鸡保护文物农民群体代表12人,优秀长城保护员15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代表1人);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代表各1人;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管会)代表各1人;

11.相关部委代表各1人;

12.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机关各司局负责人1人,各直属单位负责人1人(均不住会)。

四、其他事项

1.“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文物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特别奖”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名单另行通知;

2. 各地来京参加表彰大会的人员往返旅费由所在单位负担(长城保护员及陕西农民代表除外),在京会议期间食宿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负担。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