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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3 11:46 来源: 编辑:人事司
信息来源: 2013-09-1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推进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发展,搭建文化干部培训交流合作平台,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按照《全国文化系统2011-2015年教育培训规划》要求,结合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的平台载体作用和辐射带动效应,通过开展文化干部培训,提升全国文化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原则

  第三条 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期建设、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注重基础,提升质量,优中选优。

  四、目标任务

  第四条 按照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工作整体部署,结合实际,明确建设和发展方向,在全国遴选评审确定一定数量的工作基础较好、教学特色鲜明、专业优势明显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逐步形成以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为主、以各培训基地为辅,优势互补、分布合理、资源丰富、运转协调的文化部干部培训网络。

  第五条 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以党政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主要任务,具体包括:

  (一)完成文化部委托的培训任务。

  (二)完成本省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周边省区相应数量和规模的文化人才培训工作。

  (四)在完成好以上任务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硬件、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为其他行业相关人员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基地申报

  第六条 申报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培训资质,能够独立开展文化人才培训工作。

  (二)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教学科研、培训登记、培训经费、后勤保障以及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师资管理、学员考核、效果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专门培训工作机构和一支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专职培训管理队伍。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六) 有较高的知名度。申报机构办学办班在本省、区、市有影响,学员和教师在省部级以上业务评比中多次获奖。

  第七条 申报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环境条件:

  (一)培训资源丰富。具有稳定、优质的现场教学和参观考察联系点,方便现场教学和参观考察。

  (二)区位优势明显。一般处于所在区域的中心地带,交通方便,能带动周边省(区、市)的文化干部培训工作。

  (三)所在省(区、市)文化厅(局)大力支持,给予经费补助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申报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设施设备条件:

  (一)具备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培训科目,还要建立实训场所或有实训合作单位。

  (二)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大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能实现网上培训和交流。

  (三)有独立网站,能及时宣传展示基地最新发展状况和人才培训情况。

  (四)有一定数量的文体设施,能满足培训学员课余活动需要。

  第九条 申报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师资条件:

  (一)有稳定的文化干部培训专兼职教师队伍;师资结构应以高级职称为主;多数教师承担过省级或省级以上干部培训工作,培训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讲课效果好,学员满意度高。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训师资遴选、管理使用、评价评估体系。

  六、基地评审

  第十条 组织推荐。文化部人事司印发评审通知,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按照要求择优推荐,将相关申报材料报文化部人事司。

  第十一条 遴选考察。文化部人事司按照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从各地推荐的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候选单位中遴选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考察评估。文化部人事司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撰写考察报告,提出拟定名单报部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授牌。文化部人事司与有关省(区、市)文化厅(局)向入选基地授牌,举行授牌仪式。

  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对全国文化干部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印发各基地执行。每个基地每年承担的文化部干部培训班次不少于5个。同时,对各基地培训师资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各基地所在省(市、区)文化厅(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扶持和管理,为基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每年有计划安排本省(区、市)文化干部到基地培训

  第十六条 各基地须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在完成文化部干部培训任务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区域性文化干部培训。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报文化部人事司审核。

  第十七条 各基地须加强培训管理,重点做好组织联络、教学实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教学考核和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文化部人事司每年年终组织对各基地的考核评估,帮助各基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整改。对于不能完成好培训任务的基地,取消命名。

  第十九条 各基地开展培训工作要实事求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办班、科学办班、规范办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乱收费。

  八、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基地的机构名称、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文化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