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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四届“文华奖”参评剧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5 17:16 来源: 编辑:艺术司
信息来源: 2013-03-05

办艺函〔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文化部第十四届“文华奖”评选工作将于2013年上半年进行,入选剧目将在2013年10月举行的第十届中国艺术节期间参加文华大奖、文华优秀剧目奖及文华单项奖(文华表演奖除外)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各种所有制专业剧团)演出的大型剧目。包括原创、整理、改编、移植的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主题音乐会、曲艺、杂技、木偶、皮影剧等。

  二、申报条件:

  (一)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首演的剧目。

  (二)歌剧、昆曲演出场次不低于50场,京剧、芭蕾舞剧不低于60场,其它艺术门类不低于100场。

  (三)为鼓励推出新创剧目,2012年1月以来首演并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达到以上规定演出场次50%的新剧目也可申报。这类剧目经文化部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推荐后可以参加初评。作品入选后必须在参加第十届艺术节演出前完成全部演出场次,否则取消入选资格。

  (四)主题音乐会只参加文华单项奖(作曲)评选,参评作品须为原创,总时长30分钟左右。

  (五)已获文华大奖的剧目,不再参加第十四届“文华奖”评奖。已获第十三届文华优秀剧目奖的剧目,有重大修改提升可以申报(申报时予以注明)。初评审定通过后,可以参加第十四届文华大奖的评选,仍未获大奖的剧目不再给予文华优秀剧目奖项。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以上要求推荐剧目3—5台,并排出顺序。推荐的剧目除了包含省直院团创作演出的剧目,也要考虑到市级院团、改制院团和民营艺术院团申报的剧目。

  (二)部队系统由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组织申报,数额3—5台,并排出顺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团体由演出单位提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每团数额不超过1台;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直接向文化部报送,每团数额不超过1台。

  (三)参评剧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30日。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推荐,对申报作品思想内容和申报表填报数据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将材料寄至文化部艺术司办公室。申报材料包括:参评剧目申报表、剧目影像光盘(DVD)、剧本、节目单、演出单位简介、主创人员简介各3份、剧照5张(电子版)。

  (四)参评剧目演出场次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正式商演、慰问演出或出访演出均可计入演出场次。

  (五)联系方式:

  文化部艺术司办公室(文化部文华奖评奖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刘威  郭晨

  联系电话:010-59881752  59881753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文华奖参评剧目申报表

文化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