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艺术司
艺术司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文华表演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5 17:11 来源: 编辑:艺术司
信息来源: 2013-03-05

  办艺函〔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进一步提高舞台表演艺术水平,推出优秀表演艺术人才,文化部开展2013年“文华表演奖”评选(“文华表演奖”不在中国艺术节期间评选)。评选工作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演员范围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含各类不同所有制专业艺术院团)中各艺术门类的演员。

  二、参评条件

  (一)参评演员应在参评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具有独特的表演艺术风格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德艺双馨,深受观众欢迎。参评剧目应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在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方面成绩显著。

  (二)参评演员的参演剧目应为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演出的剧目(包括整理、改编、创作的新剧目)。

  (三)参评演员的参演剧目年均演出场次:歌剧、昆曲演出场次不低于50场,京剧、芭蕾舞剧不低于60场,其他艺术门类不低于100场。

  (四)2012年1月1日以后首演的剧目,在演出场次统计截止日期前达到上述规定场次50%的也可申报;其中对于未达到演出场次要求,但演员表演艺术精湛,参评剧目得到观众和专家一致好评,经专家委员会推荐也可参评,但参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0%。

  (五)参评演员参演剧目的演出场次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商演、慰问演出和外事演出等均可计入演出场次。

  (六)已获得过2010年“文华表演奖”的演员,原则上不再申报参评。

  三、评奖数额

  “文华表演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约20名。

  四、奖励

  文化部将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

  五、申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组织本地申报,数额2名,并排出顺序。

  (二)部队系统由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组织申报,数额2名,并排出顺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艺术团体由演出单位提出,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每院团数额1名;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直接向文化部报送,每院团数额1名。

  (三)参评演员推荐材料包括演员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函;艺术简历1份(2000字左右);照片2张(近年2寸半身照1张、6寸剧照1张,附电子版);参评演员的参演剧目演出录像光盘一式两份。

  (四)参评演员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请各单位和文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推荐,严格把关,在注重参评演员艺德和表演艺术水平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申报表并审核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寄至文化部艺术司办公室(文化部“文华表演奖”评奖办公室)。

  联 系 人:刘威  郭晨

  联系电话:010-59881752  59881753

  传    真:010-59881332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2013年“文华表演奖”参评演员申报表

 

 

文化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