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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答疑(一)
发布时间:2006-04-14 13:59 来源: 编辑:政策法规司
信息来源: 2006-04-14

中国法制信息网

 

    [编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陆续收到地方、部门询问关于行政执法的概念、梳理执法依据相关问题、分解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经认真研究,我们起草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答疑(一)》,供地方、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依据,应当予以梳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已经设定的,一律无效。据此,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相应也不予列入梳理的范围。

 

    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征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梳理。但是,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编排问题

 

    按照《意见》的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对行政执法依据,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排序;同时,对梳理后的行政执法依据,也可以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类别进行分类排列。

 

    三、关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执行的执法依据的梳理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执法依据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行的,由其分别梳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解执法职权。

 

    四、关于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组织实施问题

 

    根据《意见》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梳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对牵头单位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这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五、关于行政执法依据的交叉或者重复的处理问题

 

    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过程中,对交叉或者重复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请行政执法依据制定机关处理。

 

    六、关于确定行政执法责任问题

 

    《意见》规定,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据此,对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责任;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责任。

 

    此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关于明确具体执法责任的形式问题

 

    《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采取签订责任书或者责任状等形式明确具体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