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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旅游、住宿经营者提出要求 
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发布时间:2020-08-05 15:58 来源:中国旅游报 编辑:张静
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 2020-08-05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日前由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住宿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制度。全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餐饮、旅游、住宿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天津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沈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