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旅行社经营出境(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受理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或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决定机构

文化和旅游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010-65201161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文化和旅游部113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10-65201185 电子邮箱:ldc@mct.gov.cn

审批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申请方式

旅行社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网址: http://jianguan.12301.cn/)提交申请。

文化和旅游部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受理旅行社提交的申请。

业务类型

一)申请出境旅游业务资质 

(二)旅行社信息变更备案 

(三)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资质 

(五)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办理流程

(一)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1.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以上申请材料提交电子扫描件各1份。 

2.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材料无误并受理。 

3.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验。 

4.文化和旅游部审批通过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二)旅行社 信息变更备案 

1.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信息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扫描件各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原件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扫描件各1份)、企业章程(电子扫描件1份)。 

2.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材料无误备案通过。 

3.旅行社邮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收到后予以换发。 

(三)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损毁或遗失作废登报声明及其他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纸质版原件1份)。 

2.符合补发情形的,文化和旅游部告知旅行社将损毁证件或遗失登报声明邮寄至文化和旅游部。 

3.文化和旅游部收到后予以补发。 

(四)取消出境游业务资质 

1.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取消出境游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原件各1) 

2.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材料无误并受理。 

3.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并出具《取消行政许可决定书》,旅行社邮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公告。 

(五)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1.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出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纸质版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扫描件各1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注销通知书(电子扫描件1份)。 

2.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材料无误并受理。 

3.文化和旅游部审批并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旅行社邮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予以公告。

结果送达

文化和旅游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业务类型,向旅行社寄送《行政许可决定书》、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单位依据《行政复议法》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