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艺术司
艺术司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9 17:01 来源: 编辑:艺术司
信息来源: 2012-0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资格录像审查工作已经结束。经过专家评委的认真遴选,共选拔出298名个人选手和11支合唱队伍,参加第31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暨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现场比赛。其中,美声项目组122名,民族项目组121名,流行音乐项目组55名。现将参赛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定于201286日至20日在哈尔滨市举行。

二、现场比赛包括美声、民族、流行音乐3个项目组的初赛、复赛和决赛,以及合唱项目组的复赛和决赛。每轮比赛须演唱3首曲目,不得重复,比赛期间一律不得更改曲目。具体曲目要求及规定时间详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的通知》(办艺函2012122号)。

在选手报名资格审查中,发现部分选手在曲目选择方面存在问题,曲目选择不符合比赛要求,请参赛选手认真复核曲目,避免因此影响成绩。

三、美声项目组和民族项目组采用现场钢琴伴奏形式,流行音乐项目组采用现场钢琴伴奏或乐队伴奏形式。

四、设奖及奖励办法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3个项目组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合唱项目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指挥奖3名。以上4个项目组共设伴奏奖4名,新创歌曲演唱奖若干。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亦可根据参赛现场实际情况提议是否增设评委会特别奖;各奖项名额亦可减少或空缺。

2.组委会将为等次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为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3.奖金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项目组:

一等奖:50000

二等奖:30000

三等奖:20000

2)合唱项目组:

一等奖:60000

二等奖:40000

三等奖:20000

五、费用

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六、报到

1.参赛选手须按比赛组委会要求按时报到,组委会负责协助选手安排食宿;

2.报到当天,组委会将在哈尔滨火车站出口和民航班车安发桥站点及民航大厦终点站前设接待站,接参赛选手到驻地;

3.请参赛选手接到通知后,填写回执单(详见附件2),并及时与组委会联系:

联 系 人:林志忠、谭小岩

联系电话:0451-8466454986776242 13936278881

    真:0451-84664549

电子邮箱:shengyuebisai@163.com

4.报到时间:

美声、民族项目组:85

流行音乐项目组:8月8

合唱项目组:81314

5.报到地点:

美声项目组:哈尔滨友谊宫宾馆正门大厅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63

民族项目组:哈尔滨马迭尔宾馆正门大厅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89

流行音乐项目组:哈尔滨市天鹅饭店正门大厅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5

合唱项目组:待定

七、抽签与走台

美声、民族项目组86日上午分组抽签,流行音乐项目组8月9日上午抽签。之后按抽签序号在各自比赛场地走台。抽签序号沿用至比赛结束。

八、比赛日程及安排详见下表,逾期不到者视为弃权。

比赛组别

比赛时间

比赛地点

美声项目组

初赛

87-10

哈尔滨

友谊宫剧场

复赛

811-12

决赛

813

民族项目组

初赛

87-10

哈尔滨音乐厅

复赛

811-12

决赛

813

流行音乐

项目组

初赛

810-11

哈尔滨电视台千米演播厅

复赛

812

决赛

813

合唱项目组

复赛

816

哈尔滨音乐厅

决赛

817

颁奖仪式

(美声、民族、流行音乐) 

815

体育馆

颁奖仪式(合唱组) 

817

哈尔滨音乐厅

九、其他

1.参赛选手须携带参加决赛的3首作品的歌词电子版,以备电视台播出使用(外国作品需标明歌词大意)。

2.比赛期间,选手须佩带选手证,凭证从指定地点进入比赛场地。不得在后台大声喧哗、练声或演奏,不得进入评委席和观众席。

3.参赛人员如需组委会协助办理返程机票事宜,请提前3天与组委会接待处联系。

十、请各地文化厅(局)为参赛选手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他们在比赛中取得好成绩。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届全国声乐比赛现场比赛名单

      2、参赛选手回执单

     3、参赛选手住宿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