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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12:00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7-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根据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安排,文化部、财政部定于2017125日至8日开展第四批示范区(项目)创建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2017125日至6日进行示范区创建资格评审,127日至8日进行示范项目创建资格评审。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和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城市(单位)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签确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评审(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12)。 

  二、参评人员 

  (一)每个示范区参评人员不超过4人,包括: 

  1.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1人; 

  2.示范区申报城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3名。 

  (二)每个示范项目参评人员不超过4人,包括: 

      1.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1人; 

      2.示范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3名。 

   三、评审流程 

  (一)示范区创建资格评审时间为45分钟,具体流程为: 

  1.播放申报专题片,15分钟; 

  2.示范区申报城市负责人陈述,配合使用演示文稿(PPT),10分钟;  

  3.省级文化、财政部门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推荐意见,以及指导和支持本地示范区创建的工作方案,5分钟; 

  4.评审专家提问,示范区申报城市人员回答,15分钟;  

  5.专家独立评分。 

      (二)示范项目创建资格评审时间为30分钟,具体流程为: 

      1.示范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陈述,配合使用演示文稿(PPT),10分钟以内; 

  2.省级文化、财政部门介绍申报创建示范项目推荐意见,5分钟;  

      3.评审专家提问,示范项目申报单位人员回答,15分钟;  

      4.评审专家投票。 

      评审过程中,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和其他示范区(项目)申报单位参会人员可入场旁听。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汇总参加评审人员名单后,于20171130日前将参评人员报名表(详见附件3)发送至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联系人邮箱。 

  (二)请各示范区(项目)参评人员提前到评审地点拷贝并试播专题片和PPT 

  (三)所有参评人员食宿自理。 

  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联系人:杨明 

    话: 010-69268294   13699178611 

    箱:pxb100@163.com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联系人:朱渤 

    话:010-59881727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资格 

          评审时间表 

            2.第四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 

              资格评审时间表 

        3.参评人员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