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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2 14:02 来源: 编辑:公共服务司
信息来源: 2016-02-22
  

 文公共函[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 

  2013年10月,文化部、财政部启动了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周期为2年。按照工作安排,定于2016年1月至5月开展第二批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要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经本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文化厅(局)在2016年2月26日前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公室)提出实地检查验收申请,2016年3—4月创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本地创建示范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一式2份),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送创建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创建办公室定于2016年4月下旬组织召开示范区、示范项目验收集中评审会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渤 朱春雷 

  联系电话:010—59881727、59881734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验收办法》 

        2.《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标准》 

        3.《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文化部    财政部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