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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共函[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
2013年10月,文化部、财政部启动了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周期为2年。按照工作安排,定于2016年1月至5月开展第二批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区(项目)创建城市要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经本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文化厅(局)在2016年2月26日前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公室”)提出实地检查验收申请,2016年3—4月创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对本地创建示范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一式2份),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送创建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创建办公室定于2016年4月下旬组织召开示范区、示范项目验收集中评审会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 朱渤 朱春雷
联系电话:010—59881727、59881734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监督管理处(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验收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