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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验收实地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9 14:42 来源: 编辑:信息中心
信息来源: 2013-06-09

                                          公共函〔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一批示范区验收实地检查工作于2013年6月、8月分两批进行。现将实地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以示范区验收标准为依据,检查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情况,包括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行、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等重点文化工作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二)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实施等情况。 

  (三)开展制度设计研究,形成制度设计研究成果,建立长效运行和保障机制情况。 

  (四)当地群众参与创建、享受创建成果情况。 

  (五)示范作用发挥情况。 

  二、检查组成员组成 

  (一)财政部教科文司、文化部相关司局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相关同志; 

  (二)文化部直属有关公共文化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参加“国家艺术院团(馆)志愿服务走基层”活动的文化部直属单位负责同志; 

  (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专家; 

  (四)部分省文化厅(局)财务处同志; 

  (五)新闻媒体记者。 

  每组赴2个示范区进行实地验收,每组6-7人左右,其中,文化部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同志2人,专家3至4人,新闻媒体记者1人。联络员由文化部相关司局工作人员担任。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派员随机参加检查组进行工作。 

  特邀示范区创建城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至4人,随检查组参与有关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审阅资料 

  审阅资料时间约半天,各示范区创建城市需准备以下资料: 

  1.创建示范区总体情况报告。 

  2.按照创建规划和验收标准要求,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相关材料。 

  3.为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印发的相关文件,包括《创建规划》、《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方案》、《宣传方案》、《经费管理办法》等。 

  4.信息报送稿件、媒体报道资料等。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时间约1天。 

  1.实地考察示范区创建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设施建设与管理、业务开展、服务效能等情况。 

  2.实地考察示范区创建城市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情况。 

  3.实地考察随机选择的1个县(区)、2个乡镇、2个社区基层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设施建设与管理、活动开展、服务效能等情况。 

  (三)召开座谈会 

  在示范区创建城市召开座谈会,时间半天。内容包括: 

  1.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汇报创建示范区总体进展情况,特别是2012年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检查组与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座谈交流; 

  3.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考察,填写评价表,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事项 

  (一)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负责联络协调,对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示范区创建城市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检查组工作期间,公共场所不悬挂横幅和欢迎标语、不安排警车开道、不举行宴请;检查组入住饭店要选择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住宿和餐饮安排需符合公务接待标准。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协调、指导各示范区创建城市做好实地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白雪华、钟华、王珊珊 

  电话:010-59881740、59881741 

                                                 公共文化司 

                                                2013年6月7日 

  抄送: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人民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