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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1 11:51 来源: 编辑:信息中心
信息来源: 2013-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巩固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成果,深化和推进示范区(项目)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现就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后续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示范区(项目)经验交流与推广。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会同示范区城市和示范项目单位,认真研究总结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加强宣传和推广。研究制订省级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落实资金、人员、政策保障机制,2013年年底前上报国家创建办。2014年底前,以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在本省范围总结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扩大示范区(项目)区域文化交流,按照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划分六个片区,各示范区城市和示范项目单位结合本地特色,开展以大舞台、大讲堂、大展台为主要形式的工作交流和区域文化联动活动。 

  二、研究制订国家公共文化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长效发展机制。各示范区(项目)单位,要在本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的指导下,针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规划,2013年年底前将后续建设规划以示范区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报国家创建办备案。未能按期完成创建规划的示范区(项目)要尽快整改,并将整改方案与后续建设规划一并报国家创建办。 

  三、加快现有制度设计研究成果转化,深入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各示范区城市和示范项目单位,要在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的指导下,在创建工作基础上,切实把制度设计研究成果转化为推动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政策举措。要针对示范区后续建设面临的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未来三年制度设计研究方案,并于2013年年底前报国家创建办备案。 

  四、继续参与国家重要文化惠民活动与项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区的作用,在实施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面,优先考虑依托示范区先行先试。各示范区城市要继续参与“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和“大地情深”国家艺术院团(馆)文化志愿服务走基层活动。加强与国家艺术院团(馆)业务沟通与联系,积极利用国家级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活动项目和内容,提高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五、建立对示范区(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督查机制。为加强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管理,国家创建办对示范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示范区(项目)组织一次复查,重点考察示范区(项目)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后续建设规划、制度设计研究、重大文化惠民项目和活动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复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未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示范区(项目)称号。各省(区、市)文化、财政厅(局)要研究建立对本省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机制。各示范区城市政府和示范项目单位,要加强示范区(项目)后续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示范区(项目)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文化部代章) 

                                                            2013年11月4日